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日期: 2021-04-30 阅读: 来源:

附件

 

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两个责任”,根据《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深入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突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严明,全面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校内中层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后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第一医院、第二医院领导班子。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内容》中有关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执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要求和规定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对照考核表(见附件),采取分类量化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考核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采取民主评议(含单位互评)、领导评价、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写入年度总结,在本单位教职工考核会议上述职的同时进行述纪述廉述作风。中层单位教职工通过学校考核系统对本单位班子、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表见附表)。

单位互评由各中层单位根据本年度工作配合情况,通过学校考核系统进行测评打分。测评结果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中层单位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比例为:50人以下的单位不少于80%,51-100人的单位不少于70%,101-200人的单位不少于60%,201-500人的单位不少于50%,501-2000人的单位不少于15%。

第八条  分管(联系)校领导通过考核系统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相关材料进行等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

第九条  校纪委成立检查考核工作组,对照考核指标体系,根据日常工作情况、查阅资料记录、巡视巡察结果等内容,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组由校纪委委员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考核时中层单位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也可由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兼任),各中层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或纪检委员是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当然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考核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向校纪委汇报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总分100分,民主评议(含单位互评)占30%,领导评价占20%,检查考核占50%。最终综合考核得分≥90分为好,得分<90且≥75分为较好,得分<75且≥60分为一般,得分<60分为差。校纪委汇总各方面数据后初步确定考核等次,校纪委召开纪委全会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考核建议意见报校党委审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差:

(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处分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上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三)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被问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与考核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不能为好:

(一)本单位因发生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被问责的;

(二)单位被通报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

(四)除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以外,党政主要负责人被给予诫勉谈话的。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差”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责任者或事项分管领导个人考核结果降一级,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责任者或事项分管领导个人考核结果扣5分。

(二)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不为“好”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责任者或事项分管领导应当承担责任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应当进行适度扣减,已经因处分扣发绩效的,不重复进行扣减。扣减情况应当向纪委办公室备案。

(三)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自主查办按规则处理的案件不列入负面清单,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第(一)种情形除外

(四)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个人考核结果“差”。

(五)领导班子成员因自身违纪违规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以学校发文处理时间为考核认定标准。

(六)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变化的,由校纪委商组织部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归入班子及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对考核为好的单位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为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考核为差的班子成员,在年度民主生活上报告整改情况。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由医学党工委负责,考核结果报校党委批准,向学校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委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附表:

1.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面清单和加分项

2.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3.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4.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附表1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面清单和加分项

考核内容

上限

评分标准

1.每年向校党委、校纪委以书面或会议形式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含中层单位和领导班子个人)

5

未完成的扣5分

2.每学期在单位师生员工中集中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5

未完成一次扣2.5分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5

出现一次扣5分

4.每年在教职工大会(学院、处务、部务会议)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5

未报告的扣5分

5.因工作不到位、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受到投诉,经查实的

12

每出现一次扣2分

6.本年度单位有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

12

每出现一次扣2分

7.本年度单位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的

15

每出现一次扣5分

8.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教师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

10

每出现一次扣5分

9.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推荐使用干部,公开公正选拔、录用、聘用有关人员的

8

每出现一次扣2分

10.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发生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的

8

每出现一次扣2分

11.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10

每出现一次扣2

12.巡视巡察整改不力、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走形式的

10

出现一次扣10分

13.对纪检监察建议整改不力的

10

出现一次扣5分

14.本单位党员、干部被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的

5

每出现一次扣1

15.本单位教职工受轻处分的(包含在校学生受到党纪处分的)

10

每出现一次扣2分

16.本单位教职工受重处分的(包含在校学生受到党纪处分的)

20

出现一次扣5分

17.对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重大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0

出现一次扣40分

合计扣分

 

 

 

 

创新工作

工作有亮点或创新点,特色鲜明,载体丰富多样,成效显著,能够促进和带动整体工作的开展。

5

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创新,被学校宣传推广的,每项加1分;向校纪委网站或清风兰大投稿被采纳的,每篇加1分;被省级以上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加5分。

5

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每项加2.5分,最高加5分

合计加分

 

 


附表2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单位(盖章):                                                                                最终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分

扣分

得分

1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2

视情况扣分

 

 

2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个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

未列入,各扣1分

 

 

3

及时完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安排和有关任务

2

未完成1次,扣1分

 

 

4

及时在职责范围内传达、贯彻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文件精神

2

未传达贯彻1次,扣1分

 

 

5

对分管干部的廉政、作风、履职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

3

视情况扣分

 

 

6

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4

视情况扣分

 

 

7

每学期与责任对象至少进行1次廉政谈话,对责任对象在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

谈话缺少1次,扣2分

 

 

8

加强职责范围的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

视情况扣分

 

 

9

认真接待并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来信来访问题

4

未妥善处理,1次扣2分

 

 

10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维护部门团结,正确行使权力

4

视情况扣分

 

 

11

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

4

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全扣;

 

 

12

每年度述纪述廉述作风1次,按时完成和上交个人述纪述廉述作风总结

4

未述纪述廉述作风,全扣;未及时上交述纪述廉述作风总结,扣2分

 

 

13

按要求参加民主生活会,针对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有效整改

4

未参加,全扣;整改不到位,扣2分

 

 

14

认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学习教育活动

4

缺席1次扣2分

 

 

15

按要求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报告会、讲座、警示教育活动等

4

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席1次扣2分

 

 

16

责任对象受到党政纪处分情况

8

责任对象受党政纪处分,1人次扣2

 

 

17

领导干部个人受到学校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的

6

出现一次扣1

 

 

18

领导干部个人被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的

10

出现一次扣2  

 

 

19

领导干部个人受到党内警告、警告的

20

出现一次扣5

 

 

20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的

5

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个人考核结果扣5分

 

 

合计得分

100

 

 

 


附表3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单位:                                                              测评时间:              

                   

满分

100)

评分

组织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总体布局,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0

 

职责落实责任

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党政管理和业务建设之中;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领导责任。

15

 

制度保障责任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完善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0

 

教育引导责任

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制度,及时传达中央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精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10

 

风险防控责任

贯彻学校《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做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招生考试、采购招标、基建修缮、资产管理、校办产业、评奖评优、职务(职称)评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等领域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15

 

选人聘人责任

认真贯彻“好干部”标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荐任用干部;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件、程序,选拔、录用、聘用有关人员,防止出现选人聘人上的不正之风。

10

 

作风督查责任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兰州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试行)》,规范使用“三公”经费,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不断改进作风;加强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10

 

支持监督责任

支持本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列席本单位党政工作有关会议制度;健全谈话提醒、督促纠正、问责查处等工作机制,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

10

 

示范表率责任

主要负责人率先垂范,以上带下,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督促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清正廉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

10

 

  

 


附表4

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测评表

 

                   

满分

100)

评分

1

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10

 

2

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领域工作中,对分管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对其廉政、作风、履职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0

 

3

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报告会等教育活动。

10

 

4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自觉遵守和执行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10

 

5

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自身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和群众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10

 

6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兰州大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试行)》,着力解决“四风”问题,规范使用“三公”经费,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10

 

7

公正、阳光、规范行使权力,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插手招生考试、采购招标、基建修缮、职务(职称)评聘、评奖评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生资助、推免工作等谋取私利。

15

 

8

遵守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持有会所会员卡,不违规兼职取酬。

10

 

9

不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5

 

   

 

单位:                            姓名: